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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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657号案件名称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翟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657号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住所地: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科员。 被告:翟某,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被告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9元(已减半),因双方自行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由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负担1000元,其余200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雨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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