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花、好毕斯嘎拉图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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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689号案件名称
高金花、好毕斯嘎拉图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金花;好毕斯嘎拉图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689号原告:高金花,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好毕斯嘎拉图,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高金花诉被告好毕斯嘎拉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高金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2-下:本案按原告高金花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优 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萨茹古乐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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