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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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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567号
  • 案件名称

    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567号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太行路618号阳光印象3号楼109号。法定代表人:沈珊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琴,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阳,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随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宋伟博书 记 员 郑领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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