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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华彩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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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726号
  •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华彩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华彩;连云港市连鑫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726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华彩,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连云港市连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新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唐兆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彩、连云港市连鑫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世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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