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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4)崇执字第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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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4)崇执字第1223号
  • 案件名称

    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杨市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国星,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路183号(金属材料现货市场1903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原告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华名下270万元财产或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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