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2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231号案件名称
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231号原告: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被告: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仲才、薛祖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恢445号 下一篇 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4)崇执字第1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