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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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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23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231号原告: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被告: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锦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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