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仲才、薛祖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恢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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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445号案件名称
黄仲才、薛祖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仲才;薛祖军;刘付林;陈尚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恢445号黄仲才、薛祖军、刘付林、陈尚秀:黄仲才与薛祖军、刘付林、陈尚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仲才向本院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薛祖军、刘付林、陈尚秀借款合同纠纷偿还申请执行人黄仲才借款104229.85元;2、薛祖军、陈尚秀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12元及刘付林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260810元,2021年9月27日申请人黄仲才向本院提交收到薛祖军、刘付林、陈尚秀260810元,放弃其余部分,本案履行完毕的说明。至此,黄仲才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52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薛祖军、刘付林、陈尚秀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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