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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高楠、河南鸿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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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864号
  • 案件名称

    贾高楠、河南鸿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贾高楠;河南鸿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864号原告:贾高楠,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葛海飞(实习),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鸿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金水东路与锦绣路交叉口天道伟业国际写字楼A-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8189568Q。法定代表人:吕伟,任总经理。原告贾高楠与被告河南鸿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高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鸿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高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9867元,利息4069.78元,合计43936.78元(按照人民银行2019年公布的一年期LPR为4.25%,从2019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河南农业大学食堂总承包商,原告是被告承包食材8号炒米炒面档口分包商。2019年5月份,原被告协商,原告退出8号炒米炒面档口分包。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40367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河南鸿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鸿江餐饮将档口交付贾高楠使用、收益,贾高楠支付使用费,鸿江餐饮、贾高楠之间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性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劳务工资40367元,实际为押金20000元,营业款20367元。现原、被告双方合同已经终止履行,鸿江餐饮继续占有收取贾高楠的押金已无依据,应予退还,贾高楠的营业款,鸿江餐饮应依照约定给付。现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元,被告尚欠原告39867元,有原告提供的收据及通话记录为凭,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398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4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鸿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贾高楠398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4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贾高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鸿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玉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丽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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