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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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131号案件名称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31号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 法定代表人:马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安,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张浩,男,住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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