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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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657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珊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57号原告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董事长。 被告王珊珊,女,汉族,1996年8月4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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