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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昔华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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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639号
  • 案件名称

    邝昔华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邝昔华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7刑初6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昔华,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因本案于2021年3月2日被羁押,于2021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5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昔华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邝昔华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中路永亨隆超市门前人行道,把被害人罗某1放在上衣左口袋的一台蓝紫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460元。2021年3月2日,警察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三队42号抓获被告人邝昔华,并在其身上查获涉案手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昔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邝昔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邝昔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邝昔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名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昔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邝昔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邝昔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邝昔华是初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昔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 永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欧阳颖思书 记 员 何 征 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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