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巍、苏晓燕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3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321号案件名称
崔巍、苏晓燕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巍;苏晓燕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崔巍,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苏晓燕,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现住广西那坡县。申请执行人崔巍与被执行人苏晓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晓燕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崔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桂1026执3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晓燕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000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银行利息7850元;三、向申执行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四、支付执行费211元。通过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苏晓燕于2021年7月30日将执行款2000元付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将该笔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尚余的15032.8元(借款9000元+银行利息7850元+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241.80元+执行费211元-已支付的2000元),因苏晓燕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桂1026执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21年9月起按月扣划被执行人苏晓燕在那坡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资,每月扣划1000元,直至扣满15032.8元为止,上述款项扣划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设在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账号为62×××61的账户内。上述裁定书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送达苏晓燕就职的那坡县科学技术协会。至此,本案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苏晓燕工资方式终结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321号案以按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苏晓燕工资方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志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秀连书 记 员 ?黄玉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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