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丁猛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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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420号案件名称
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丁猛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丁猛;甘越;淮安樱木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曹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猛,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甘越,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淮安樱木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盛祥苑南侧。法定代表人:甘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猛、甘越、淮安樱木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4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 明审 判 员 邵海州审 判 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 浩书 记 员 吴冬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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