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丁猛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4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420号
  • 案件名称

    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丁猛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丁猛;甘越;淮安樱木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曹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猛,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甘越,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淮安樱木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盛祥苑南侧。法定代表人:甘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文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猛、甘越、淮安樱木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4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 明审 判 员  邵海州审 判 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 浩书 记 员  吴冬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