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时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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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20号案件名称
罗时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罗时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罗时军,男,1988年5月1出生,汉族,陕西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李本贵,男,1977年9月11出生,汉族,陕西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罗时军与李本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镇坪县人民法院作出已发出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7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及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24000元,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00元、申请费2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 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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