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时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20号
  • 案件名称

    罗时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罗时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罗时军,男,1988年5月1出生,汉族,陕西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李本贵,男,1977年9月11出生,汉族,陕西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罗时军与李本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镇坪县人民法院作出已发出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7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及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24000元,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00元、申请费2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 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