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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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60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丽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602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黔江区城西八路**。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保丽,女,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系公司员工。被告:白丽丽,女,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边婷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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