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柳祥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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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6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柳祥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柳祥德;李满玲;黄海;周晶;姜秋菊;李澍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6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清桥路88号远志新外滩商业楼盘。负责人:阳建强。被执行人:柳祥德,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李满玲,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黄海,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周晶,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姜秋菊,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李澍辉,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柳祥德、李满玲、黄海、周晶、姜秋菊、李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承办人:莫端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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