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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姜晓光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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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69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姜晓光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姜晓光;王济英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住所地安图县。负责人:申丽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姜晓光,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济英,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晓光、王济英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吉2426民初118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717103、91元、利息29882、62元、未结计正常利息379、66元、未结计罚息69、25元,案件受理费5602元,所有费用共计753037、4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晓光、王济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2、2021年7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晓光、王济英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股票证券、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姜晓光名下产权证号为xxx、xxx的房屋,已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姜晓光名下产权证号为xxx、xxx、xxx的房屋,已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王济英名下产权证号为xxx的房屋,已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姜晓光名下车牌号为xxx的车辆,已查封;4、2021年7月21日通过本院“图安”财产查控系统,姜晓光、王济英的林地、房产、农用机械、滩涂鱼塘登记信息、财政工资登记信息、保险理财产品;5、2021年8月2日,通过线下查询,未查到姜晓光、王济英名下公积金账户;6、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到姜晓光、王济英所在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姜晓光、王济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洋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均良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乙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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