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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静、代春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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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77号
  • 案件名称

    于明静、代春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于明静;代春雨;卢振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于明静,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代春雨,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卢振宝,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明静与被执行人代春雨、卢振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卢振宝、代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明静借款本金168万元、《还款协议》中双方确认的2019年9月13之前未偿还利息103.36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3日起,以本金16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明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96.00元,减半收取15,848.00元由被告卢振宝、代春雨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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