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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钟楚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0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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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钟楚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钟楚英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负责人:孙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楚英,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钟楚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楚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钟楚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钟楚英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1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69元,被执行人钟楚英未予履行。2021年8月25日,本院发起第一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钟楚英有银行存款1099.83元,本院已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以及工商、保险进行了其他财产权益调查,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钟楚英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17日,本院发起第二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峰,告知了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7日止,被执行人钟楚英已履行了执行款990.83元、受理费40元、执行费69元,还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0209.17元,未予履行。本案被执行人钟楚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楚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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