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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云、薛克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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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09号
  • 案件名称

    蒋海云、薛克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蒋海云;薛克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蒋海云,女,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薛克安,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蒋海云与被执行人薛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4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薛克安确认结欠蒋海云借款本金195500元,该款分期归还:2021年1月20日归还45500元,2021年4月30日归还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归还20000元,2021年8月30日归还2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归还2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归还20000元,2022年4月30日归还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归还20000元,2022年8月30日归还10000元。薛克安不按上述期限归还,则向蒋海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0元,蒋海云可从薛克安违约之日起以195500元未履行部分加违约金40000元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因被执行人薛克安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经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38526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4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严庆丰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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