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飞龙、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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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47号案件名称
肖飞龙、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肖飞龙;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贺兴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47号原告:肖飞龙,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尹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29738545F。法定代表人:刘占莉,该公司经理。被告:贺兴芝,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肖飞龙与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贺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肖飞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飞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19由原告肖飞龙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豪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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