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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镇安县博迪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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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知民初80号
  • 案件名称

    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镇安县博迪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镇安县博迪书店;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知民初80号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尹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安县博迪书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经营者:赵天霞,女,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安县博迪书店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柯  妍书  记  员    张  力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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