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农安县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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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098号案件名称
黄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农安县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农安县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98号原告:黄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5栋7、8层。 主要负责人:高航,经理。 被告:农安县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润泽同泰园二期商业厢7门(6栋楼下)。 公司负责人:汤云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农安县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 赵亮二○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嘉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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