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铁、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17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1756号案件名称
李仁铁、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仁铁;潘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李仁铁,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潘飞,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仁铁与被执行人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应当在一期不履行的两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5执1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红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段永锋、焦小兵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87号 下一篇 穆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3民初1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