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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铁、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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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1756号
  • 案件名称

    李仁铁、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仁铁;潘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李仁铁,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潘飞,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仁铁与被执行人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应当在一期不履行的两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5执1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红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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