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永锋、焦小兵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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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987号案件名称
段永锋、焦小兵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段永锋;焦小兵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段永锋,男。被执行人:焦小兵,男。申请执行人段永锋与被执行人焦小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小兵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段永锋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永锋人民币2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以上合计25275元。被执行人焦小兵履行了10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段永锋领取了1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焦小兵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9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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