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3民初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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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3民初1390号案件名称
穆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穆某某;于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3民初1390号原告:穆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穆某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汶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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