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阳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督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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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督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顺阳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顺阳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督85号之一申请人:刘顺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付灵飞,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人刘顺阳与被申请人付灵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8日发出(2021)湘0426民督8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付灵飞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顺阳货款18,000元及利息(按年息1%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发出后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付灵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426民督8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3元,由申请人刘顺阳负担。审 判 员 凌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龙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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