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张2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5民特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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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特125号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2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广坤;张瑾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5民特125号申请人:张某1,男,194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乐,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2,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代理人:张某3(系张2之母),女,194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2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1称,其与被申请人张2系父女关系。张2患有轻度XXX残疾。为维护被申请人张2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张某1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张2称,其幼时患有脑膜炎后影响智力发育,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希望能由申请人张某1担任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张2的代理人张某3称,张2确实智力发育迟滞,但是不同意由张某1担任监护人,因为张某1早年曾被判刑,且从未尽心照顾过张2。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1与代理人张某3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2系两人所生女儿。张2与配偶徐某2婚后生育一女徐某1,现八周岁。张2幼时曾患脑膜炎,遗留智能发育迟缓,智力低于同龄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018年5月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残疾证,评定为XXX残疾叁级。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2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2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2.被鉴定人张2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鉴定人张2目前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的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张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张某1、代理人张某3对此鉴定结论亦无异议,对于申请人张某1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3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监护人的指定问题,被申请人张2表示其父亲张某1此次提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意在帮助其之后的离婚诉讼,其当庭明确表示希望由其申请人张某1担任监护人,代理人张某3虽然是其母亲,但是两人之间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张某1表示其愿意担任张2的监护人,维护张2的合法权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院认为由申请人张某1担任被申请人张2的监护人,既符合张2本人的真实意愿,也能够有利保护张2的合法权益,故对于申请人张某1要求由其担任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张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张某1为被申请人张2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顾薛磊法官助理 许思思书 记 员 许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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