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郭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3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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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318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郭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郭爱民;刘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3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住所地泗县开发区东方明珠综合楼B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7755075X5。负责人:牛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大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郭爱民,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执行人:刘莉,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爱民、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因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爱民、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皖1324执3178号]为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324执3180号案件的执行。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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