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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海凤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6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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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6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海凤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海凤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负责人:王治新。被执行人:陈海凤,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03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海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5日、9月4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海凤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海凤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1年8月17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9月7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陈海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103244.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贺正勇书 记 员  周剑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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