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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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686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华俊;姜小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22执恢6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147845315H。法定代表人:胡锦华。被执行人:徐华俊,男,1960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姜小萍,女,1964年09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华俊、姜小萍(2016)浙0822执9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终结后发现财产线索而恢复执行,现财产已执行到位1851元,本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常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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