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云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9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968号案件名称
吕云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吕云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968号移送部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吕云鹏,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云鹏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4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判处被执行人吕云鹏罚金20000.0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吕云鹏名下金融机构存款230.00元,被执行人吕云鹏名下车辆黑E8HE**、黑E6FG**已查封。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云鹏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吕云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吕云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吕云鹏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黑0624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吕云鹏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 王 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市捷锐投资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0602执异140号 下一篇 张鹤、黄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