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鹤、黄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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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589号案件名称
张鹤、黄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鹤;黄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乾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陕0425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张某某支付801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陕DXXXXX号车一辆,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陕DXXXXX车辆在登记机关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5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高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斌 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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