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丽、李龙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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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96号案件名称
杨丽丽、李龙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丽丽;李龙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杨丽丽,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李龙香,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申请执行人杨丽丽与被执行人李龙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丽丽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龙香偿还欠款1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龙香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李龙香于当日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龙香的财产情况。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李龙香与申请人杨丽丽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龙香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杨丽丽11,500元。申请人杨丽丽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李龙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丽丽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志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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