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娟与常春、李艳云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0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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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01号之四案件名称
谢丽娟与常春、李艳云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丽娟与常春、李艳云、姚德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01号之四本院在执行谢丽娟与常春、李艳云、姚德来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常春银行存款人民币1816.8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花吉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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