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树堂、靖边县红墩界镇王家坬村峁后渠小组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206号
  • 案件名称

    曹树堂、靖边县红墩界镇王家坬村峁后渠小组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树堂;靖边县红墩界镇王家坬村峁后渠小组;曹惠堂;樊新明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206号 原告:樊新明,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曹树堂,男,生于1966年3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曹树堂,男,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负责人:曹菊堂,男,生于1969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原告樊新明与被告曹树堂、曹惠堂、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樊新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新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新明负担。  (  此  页  无  正  文  )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