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树堂、靖边县红墩界镇王家坬村峁后渠小组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206号案件名称
曹树堂、靖边县红墩界镇王家坬村峁后渠小组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树堂;靖边县红墩界镇王家坬村峁后渠小组;曹惠堂;樊新明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206号 原告:樊新明,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曹树堂,男,生于1966年3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曹树堂,男,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负责人:曹菊堂,男,生于1969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原告樊新明与被告曹树堂、曹惠堂、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樊新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新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新明负担。 ( 此 页 无 正 文 )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