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吴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5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524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吴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吴强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52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法定代表人:谢凯被执行人:吴强,男,1962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吴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继续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乐乐、杨长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423执356号 下一篇 马小明、陈敏斌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民终9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