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乐、杨长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423执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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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执356号案件名称
王乐乐、杨长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乐乐;杨长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4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王乐乐:被执行人杨长江:申请执行人王乐乐与被执行人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423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46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结案处理,现通知如下: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履行,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2021)黔0423执356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9日结案。审判员 宋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卢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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