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陈井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5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570号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陈井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陈井能;乐运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57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负责人黄单华,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井能。被执行人乐运秀。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井能、乐运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2民初8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井能、乐运秀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移送拍卖被执行人陈井能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某栋及地下室某(权证号:小)及某栋及地下室某(权证号:小),现该两套房产均已成交,成交总额为1340000元。202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30271.57元、执行费202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到位1340000元。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云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登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兴顺与陈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5民初13752号 下一篇 王乐乐、杨长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423执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