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立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569号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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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569号之五十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立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立荣;鲁东;钟守福;赵伟;钟守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569号之五十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系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钟立荣,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鲁东,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钟守福,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钟守强,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立荣、鲁东、钟守福、赵伟、钟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7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钟立荣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20217.48元(利息清止2020年8月10日),自2020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付1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并利随本清;被告鲁东、钟守福、赵伟、钟守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6103元,减半收取3051.5元,由被告钟立荣负担,被告鲁东、钟守福、赵伟、钟守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30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立荣、鲁东、钟守福、赵伟、钟守强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钟立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000元,利息120998(利息清止2021年9月10日),本息合计352998元,被执行人鲁东、钟守福、赵伟、钟守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钟守福、钟守强各承担借款本息合计352998元四分之一,计89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钟守福、钟守强各承担借款89000元(并利随本清)后,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除其连带清偿责任。下剩借款本息合计174998元,被执行人钟立荣、鲁东、赵伟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并利随本清。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456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钟立荣、鲁东、钟守福、赵伟、钟守强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于2022年3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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