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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铭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星哥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6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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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6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阴市铭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星哥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铭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星哥农业专业合作社;顾颖;戴志军;陆锦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铭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3276389F,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国民路**。法定代表人:杨仁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渝晴,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星哥农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281063208351M,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皋岸村谭家村iv>法定代表人:戴志军。被执行人:顾颖,女,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戴志军,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陆锦标,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铭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星哥农业专业合作社、顾颖、戴志军、陆锦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各被执行人均在其住所地居住,且申请执行人请求不采取强制措施;陆锦标名下有银行存款23万元,已扣划到案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其名下另有位于××镇××村××巷××号××地性质房屋,经本院宅基地所在村委调查,该村现无村集体成员符合宅基地受让条件,故该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已于2021年8月31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调查笔录、案款发放回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韩鹏彦审 判 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沈汉坤书 记 员 袁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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