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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跃、吉林市红星特种钢锻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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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102号
  • 案件名称

    王云跃、吉林市红星特种钢锻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云跃;吉林市红星特种钢锻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102号申请保全人:王云跃,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大长屯。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刚,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保全人:吉林市红星特种钢锻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四社。法定代表人:李长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保全人王云跃与被保全人吉林市红星特种钢锻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市红星特种钢锻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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