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余、杨凤兰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9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304民初921号案件名称
张友余、杨凤兰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友余;杨凤兰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4民初921号原告:张友余,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杨凤兰,女,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张友余与杨凤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友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友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友余负担。审判员 崔学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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