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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余、杨凤兰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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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304民初921号
  • 案件名称

    张友余、杨凤兰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友余;杨凤兰
  • 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4民初921号原告:张友余,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杨凤兰,女,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张友余与杨凤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友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友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友余负担。审判员  崔学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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