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燕、邢长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482民初2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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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30号案件名称
王小燕、邢长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小燕;邢长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482民初2930号原告:王小燕,女,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邢长乐,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王小燕与被告邢长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长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邢长乐给付拖欠的蔬菜款4114.6元及借款3000元,合计711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邢长乐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邢长乐承包禹城市百龙创园食堂期间,王小燕便开始为邢长乐供应蔬菜,至2020年8月份邢长乐尚欠王小燕蔬菜款4114.6元。另外2020年8月27日,邢长乐通过微信从王小燕处借款3000元。上述款项虽经王小燕多次催要,邢长乐始终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邢长乐承包禹城市百龙创园食堂,原告王小燕为其供应蔬菜,截止2020年8月份被告邢长乐共欠原告蔬菜款4114.6元。2020年8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元,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将借款交于被告邢长乐。原告将合计欠款数额7114.6元通过微信方式与被告邢长乐进行核对,被告对此表示认可,多次承诺还款但一直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邢长乐在原告王小燕处赊购蔬菜欠款和借款的事实已经双方微信核对、确认,事实清楚,被告邢长乐应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邢长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长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燕蔬菜款和借款计711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邢长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永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乐乐书 记 员 夏志峰附: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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