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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亮、罗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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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769号
  • 案件名称

    刘明亮、罗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明亮;罗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亮,男,湖南省衡阳县人。被执行人:罗吉,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3、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飞名下的财产:1.少量银行存款及财付通余额,申请人不要求扣划;2.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无交通工具;三、通过实地走访,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询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明亮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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