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7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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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7190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7190号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法定代表人:尤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宝,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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