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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7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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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7190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宝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7190号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法定代表人:尤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宝,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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