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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南城华弘新型材料厂、席根全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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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1541号
  • 案件名称

    永济市南城华弘新型材料厂、席根全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永济市南城华弘新型材料厂;席根全;席西祥;席军奎;席继奎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1541号原告:永济市南城华弘新型材料厂。经营者:张正英。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山西律动(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根全,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被告:席西祥,女,汉族,1951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席军奎,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席继奎,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系席跟全儿子。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永济市南城华弘新型材料厂诉被告席跟全、席西祥(应为席西样)、席军奎、席继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济市南城华弘新型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949.7元,由原告永济市南城华弘新型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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