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永帅、崔行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71号案件名称
延永帅、崔行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延永帅;崔行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延永帅,男。被执行人:崔行行,男。申请执行人延永帅与被执行人崔行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限期内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永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永帅与被执行人崔行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延永帅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9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佟伏林、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712号 下一篇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7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