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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伏林、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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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712号
  • 案件名称

    佟伏林、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佟伏林;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佟伏林,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同德,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佟伏林与被执行人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630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08788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缴纳本案执行费18702元,余款90086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乡××小区××楼××、××、××、××、××、××、××、××商铺八间;××号楼××、××、××、××、××、××、××、××商铺八间;××号楼××室房产;××号楼××室房产;××号楼××车库;××号楼××、××商铺两间;××号楼××、××储藏室。在查封期间案外人杨**提供与被执行人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冲抵证明,本院提取案外人徐兆银与被执行人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间的剩余到期购房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号楼××、××商铺;××号楼××号房产的查封,现因其余房产均为小产权房,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其余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案提取(2021)苏1323执172号案件中宿迁天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应得兑现款2727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177364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昊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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