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亮、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03民初2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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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838号案件名称
雷亮、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雷亮;左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03民初2838号原告:雷亮,男,生于1984年1月8日,汉族。被告:左斌,男,生于1981年6月3日,汉族。原告雷亮诉被告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亮、被告左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左斌系战友关系,2014年3月7日被告因工程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伍万元,原告同意后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被告现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时口头承诺,因仅作临时周转所以会尽快还款。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但被告一直推诿拒还,后期又因被告失联,所以拖到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左斌辨称:借钱是事实,因为做生意赔钱了同时还有许多欠账,所以一直没有归还,后期尽最大努力归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战友关系。2014年3月7日,被告以工程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同意后向被告出借了现金5万元,被告当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交通载明:“今借雷亮人民币50000.00(伍万元整),用于工程周转资金。借款人:左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持前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1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双方对真实性均认可,应为合法有效证据,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左斌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出借了现金,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予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显属不当,现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本金的主张,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本院依法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左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拖欠原告雷亮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左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预交上诉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审判员 李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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